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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第三次共和国之建设及其宪法(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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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第三次共和国之建设及其宪法

共和政体之决定

同时国民议会中之意见复杂异常。共和党要求建设共和;正统党要求总统退职;奥尔良党要求总统任期延长至一八八〇年。至一八七五年国民议会方讨论政体问题。一月二十九日以一票之多数议决共和国之总统应由上下两院合开之联席会议选举之。政体于是遂定为共和。

法国现代宪法之奇特

王政恢复之望既绝,国民议会遂着手于政府组织之规定。然此次不复如昔日之专事于编订宪法,仅陆续议决各种法律以为根据而已。此种法律及日后之种种修正合成为第三次共和国之宪法。故现代法国之宪法与昔日之宪法异。关于统治权人民权利及共和政体等均无切实规定之明文。一望而知其为一种仓猝成功应付潮流之法律。然竟能传世行远,而政府之稳固亦远在第一次革命以来之政府之上。今之研究政治学者每以世界最良宪法之一目之。

法国总统之地位

据新宪之规定法国总统之地位与美国之总统异,而与英国之君主同。盖总统之下既有内阁及内阁总理,故所谓总统者非行政之元首实一种装饰品而已。而且总统之选举不由人民直接举行,而产生于上下两院之联席会议。总统之任期七年,不另选副总统。总统因病故或辞职出缺时即选新总统以继之。内阁阁员多由下院议员中选充之,故阁员之势力每大于总统。行政大权如英国然实在总理之手。总统无否决议案之权,仅能交回国会覆议而已。

国会

国会取两院制,此为与一七九一年及一八四八年所设立法机关相异之一点。上院曰参议院(Senate),下院曰代表院(ChamberofDeputies)。下院议员约六百人,任期四年,由人民直接选举之。凡国民年在二十一岁以上者皆有选举权。上院议员三百人,用复选制由各区官吏选举之。任期九年,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

国会权力之宏大

法国国会权力之宏大远在美国国会之上。盖国会不但握有选举总统之权,而且可以开上下两院联席会议以修正宪法而不必征求人民之同意。国会所定之法律又不如美国之有大理院可以宣布法律之违宪。而总统又无否决议案之权。法国之内阁亦与英国同以国会议员多数之向背为行藏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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